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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从事非雇佣活动发生交通事故 雇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5-12-21 16:50 娄底新闻网 邓双飞

娄底新闻网讯(通讯员 邓双飞)2014年11月,原告潘甲驾驶摩托车,遇被告潘乙驾驶普通货车在路上行使。因原告潘甲驾车右拐弯未让优先通行的车辆,被告潘乙未保持安全车速,遇险情时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避让,结果两车相撞,造成原告潘甲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大队依法作出认定,潘甲、潘乙负事故同等责任。经查明,肇事货车的所有权人为被告某氧化锌厂,潘乙为该厂职工,事故发生时并未从事雇佣活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和内容均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原告潘甲、被告潘乙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潘乙虽为被告某氧化锌厂职工,但事故发生时并不是为单位做事从事雇佣活动,且持有合法驾驶资格证,自愿承担本次事故责任,某氧化锌厂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确定由原告潘甲、潘乙各自承担50%的责任,依法作出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赔偿款已经全部支付到位。(编辑/邓仕姣)

责任编辑:姜友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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