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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共同财产应依法分配

2015-12-21 16:48 娄底新闻网 扶笃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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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新闻网讯(通讯员 扶笃庆)2015年4月10日,原告刘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甲。庭审中被告钱某称同意离婚,但原告有意隐瞒财产,双方除住房甲外另有房乙、丙、丁三套,皆登记在原告名下,应全部进行分割。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6年登记结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 2013年被告钱某起诉离婚并于2014年9被判决驳回,尔后,双方仍处于分居状态。另查明,原、被告共同拥有房甲。此外,1987年,冷水江市人民政府向原告刘某发放了私房建设用地审批单,批准原告使用市A地140平方米建房,1996年,市规划局为上述土地发放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单位记载为原告的母亲黄某等11人,尔后,黄某等人建成房屋并分三套即房乙、丙、丁给原告, 2011年12月,上述三房屋均登记在原告刘某名下,2013年6月3日,原告刘某的父母以刘某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其赠与给原告的房乙、丙、丁,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父母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支持原告刘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上述四套住房即房甲、乙、丙、丁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全部进行分割。据此,该院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住房4套,房甲、乙归被告所有,房丙、丁归原告所有。(编辑/邓仕姣)

责任编辑:姜友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