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自发打篮球 致人损害引争议
娄底新闻网讯(通讯员 易雄)2014年5月12日,曾某、张某下班后和同事刘某、谢某等人相约打篮球。除了张某穿皮鞋上场外,其余人员均穿着运动鞋上场。比赛进行一段时间后,曾某、张某在争夺防守过程中,张某不慎踢到曾某,曾某倒地不起,在同事搀扶下离开运动场。几天后,曾某因伤痛到医院接受手术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万余元。后曾某、张某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而诉至法院。
在冷水江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经曾某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其伤势进行鉴定:鉴定为曾某因外力作用致左足跟腱断裂,未达等级伤残,酌情给予治疗休息5个月。诉讼中,曾某要求张某赔偿因人身损害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2.7万余元。承办法官根据案情兼顾双方当事人利益,对于双方的责任进行了分析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过法官一番说理解释后,张某表示愿意赔偿曾某经济损失1.9万元,希望曾某接受自己由衷的歉意。曾某表示接受,张某很快自觉履行了付款义务。
本案承办法官认为,篮球比赛因激烈的身体对抗出现人身损害,应在参赛人员的意料之中,属正常现象。一般情况下,只要不存在明显犯规、故意冲撞等行为,应认定为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在本案中,被告明知激烈对抗运动具有一定危险性,却未能按照篮球运动的基本穿着要求参与比赛,从而踢伤原告。因此,其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或者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大于原告的民事责任。(编辑/邓仕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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