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专题集合 >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件时讯

承诺为他人代付借款本金 利息不当然代付

2015-12-22 16:00 娄底新闻网 刘碧

下载新娄底APP

一 分享 一
一 评论 一

娄底新闻网讯(通讯员 刘碧)2015年,傅某因工程项目需要资金周转,向贺某借款40万元,约定月息2分,借期三个月。借款到期后,傅某无力偿还,且觉得利息过高,出具了一份内容为“借贺某40万元,委托蒋某代付,利息另议”的协议给贺某,贺某持该协议找到傅某好友蒋某,蒋某一心想要帮扶傅某,故在协议上注明“待甲项目完工后一个月内付清。蒋某”。甲项目完工后近半年,蒋某均未偿还借款,故贺某将傅某、蒋某诉至法院,要求傅蒋二人偿还40万元借款及利息。傅某未到庭应诉。蒋某称,只愿意代付40万元,利息不愿意代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傅某系本案的借款人,应该承担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的义务。蒋某在傅某出具的“借贺某40万元,委托蒋某代付”的条子上签注“待甲项目完工后一个月内付清”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蒋某自愿代偿傅某所欠贺某40万元借款,故蒋某应该承担偿还该40万元借款本金的责任。但傅某仅委托蒋某代付40万元,利息另议,那么,蒋某自愿代偿的也应当仅仅是该40万元借款本金,并不包括利息,故依法驳回了贺某要求蒋某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支持了贺某其余诉求。(编辑/邓仕姣)

责任编辑:姜友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