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法院:口头约定利息照样获法律支持
借据上未约定利息,口头约定同样受法律保护。近日,涟源法院审结了一起口头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梁某与被告陈某系同事关系,陈某于2013年5月1日在梁某处借款12万元,并出具借据,借据上未约定利息。陈某于2014年6月1日偿还了8万元,并在借条上予以注明;后又于2014年6月11日、9月20日分别通过银行转账13600元、3600元,共计17200元到梁某账户,双方对该款是借款本金还是利息存在争议。梁某认为双方曾口头约定利息,并提交了手机短信予以佐证,主张该17200元是陈某偿还利息,陈某则认为双方未约定利息,该17200元是偿还本金。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梁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涟源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出具的借据上虽未约定借款利息,但从梁某提交的与陈某来往的短信中可以看出,截止到2015年8月19日,陈某亦认可其尚欠梁某4万元,且当初借款时双方曾约定按三分付息,并且陈某已实际履行,故认为陈某于2014年6月11日、9月20日转账的17200元应认定为偿还利息,双方对利息的口头约定合法有效。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有原告主张双方有口头约定利息的现象,但往往因缺乏证据而无法得到支持,久而久之就形成了一种错误的观念,认为只有写到借据上的约定才有效。其实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除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况之外,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口头形式,亦是一种合法有效的法律行为。
法官建议:民间借贷约定利息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如系口头约定,应当保存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编辑/刘飞翔)
责任编辑:吴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