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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计时器——诉讼时效要牢记

2016-01-14 14:34 http://www.ldnews.cn/ 娄底新闻网 梁成文,梁言

娄底新闻网讯(通讯员 梁成文 梁言)作为正义的计时器,诉讼时效不能被忽视,否则权益将不受保护。日前,涟源法院审理一起财产受损纠纷案,因原告的起诉已逾法定诉讼时效,被依法驳回了诉讼请求。

据了解,原告朱某的房屋因被告某煤矿多年采掘,房屋下方被挖空,导致达到危险房屋D级标准。根据政策规定,2010年8月涟源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向原告送达了房屋停止使用通知书。由于原告方所在村受损房屋较多,2010年9月镇政府统一处理受损房屋赔偿问题,并委托某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朱某房屋受损价值进行评估,评估受损价值2万余元。原告朱某认为评估价值太低,拒绝接受赔偿。2013年8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被告赔偿异地重建费用15万余元。

法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开采煤矿给原告房屋造成损坏,依法应予赔偿。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本案中原告已知自己房屋受损,应该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或通过其它途径向被告主张权利。时隔三年,原告才提出诉讼,已超过法定保护期二年,据此,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基于“禁止权利人在其权利上沉睡”这一古老法律谚语,诉讼时效提出的意义不仅在于保护当事人法益,更在于保证稳定有序地建构社会法治环境,因为唯有维护社会安全与国家秩序,才能使正义如期而至。(编辑/刘飞翔)

责任编辑:姜友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