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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办法规则有哪些

2016-04-01 16:55 娄底新闻网 肖敏整理

《土地登记办法》第72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是指由土地登记机关或土地登记机关授权的机构,整理规范土地登记资料,建立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信息系统,设立专门查询场所,向社会公众提供土地登记资料查询的服务。

土地登记资料是指土地登记机关在土地登记过程中形成和收集的一系列文字和图件资料,有两种类型,一是包括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和地籍图的原始登记资料,二是由土地登记机关形成的土地登记结果,包括土地登记簿和宗地图等。   

土地登记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从事土地权属审核和土地登记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登记上岗证书。未取得部.《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土地权属审核和登记审查工作,不得在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簿上签字。《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有效期届满的人员,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不得继续从事土地权属审核和登记审查工作。

《土地登记办法》第十二条 对当事人提出的土地登记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 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登记辖区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土地登记申请。

《土地登记办法》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认为必要的,可以就有关登记事项向申请人询问,也可以对申请登记的土地进行实地查看。

《土地登记办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 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二) 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三) 未依法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税费的;

(四) 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五) 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

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编辑/付娟)

责任编辑:付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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