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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 依法应进行赔偿

2016-03-23 17:15 娄底新闻网 邓双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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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新闻网讯(通讯员 邓双飞)被告某运输公司于2005年9月招聘原告刘某为临时工,安排其在下属的沙塘湾运输站从事包装工作。原告于2014年4月向被告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之后被告就没有再安排原告上班。原告刘某在被告某运输公司处工作期间,被告没有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没有为原告办理失业保险手续。2015年3月,原告到冷水江市某碱厂上班。2015年4月,原告向冷水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赔偿其失业保险金损失。仲裁委裁决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后,原告刘某向本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应当在原告工作期间,为原告缴纳失业保险费,办理失业保险手续。由于被告未为原告办理失业保险手续,且失业保险费不能补缴,导致原告失业后不能享受国家的失业保险待遇。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失业保险金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原告的失业保险金损失以冷水江市失业保险金待遇为标准,自原告失业之日(2014年4月)起计算至重新就业之日(2015年3月)止。(编辑/邓仕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