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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严格规范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用品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函

2020-01-25 16:01 娄底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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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针对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药品、口罩等医疗用品出现断货和涨价现象,为进一步加强药品市场价格监管,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促进经营者及相关单位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防止发生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现依照《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的规定,将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医疗用品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

二、各医疗用品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医疗用品和服务,不得利用突发性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大幅提高医疗用品的销售价格。

三、各医疗用品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坚决杜绝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以及散布涨价谣言。

四、各医疗用品生产企业、行业协会要加强价格自律,不得组织生产经营企业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恶意控销、联合提价、操纵市场价格,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医疗用品。要积极引导企业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医疗用品市场价格秩序。

五、从严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未规范的价格行为,触犯价格法律、法规的,经价格监督检查部门查证核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从重处罚。

(一)未根据商品和服务实行行业统一规范标价,属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三)经营者及行业协会违反价格法相关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对性质恶劣、问题严重、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例还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纳入“黑名单”制度。希望广大消费者对经营者和相关单位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有关票据凭证并及时拨打“12315”价格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