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广大经营者:
为维护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全市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娄底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第1号令的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市场秩序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全市广大生产经营者不得哄抬物价,特别是口罩、酒精、消毒产品、体温计、药品、检验检测等疫情防控用品以及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粮油肉菜蛋奶等生活必需品,必须明码标价;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恪守商业道德,依法诚信经营,与全社会一道众志成城、抗击疫情。
二、严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产品等防护用品、医用卫生材料或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和食品。
三、严禁无证无照经营和生产、销售无合法来源、无合格证明产品。
四、严禁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之机,实施网络欺诈经营行为;严禁采取搭售等方式设定不公平不合理交易条件销售产品。
五、严禁发布药品、医疗器械、日常生活用品等涉嫌质量、性能方面的虚假违法广告。
六、严禁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行为。
七、农贸市场、商店、超市、餐饮店、药品店经营者要认真履行好市场经营管理主体责任,主动加强人员排查,全面落实查验“两码”(健康码、行程码)、测体温、戴口罩等防控措施,严格做到“一日一清场、一日一消毒、一日一巡查”。
八、餐饮酒店、学校食堂等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防控主体责任,尽量保持用餐人员安全间距,使用公筷公勺,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清洁,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严格洗手消毒、全程佩戴口罩。
九、停止举办各类会议营销活动。
十、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监管。严格落实冷链食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进口冷链食品规范使用“湘冷链”,无购进销售凭证一律不允许上市;无口岸检验检疫证明一律不允许上市;无核酸检测报告一律不允许上市;无消毒证明一律不允许上市;切实做到进口冷链食品专用通道进货、专区存放、专区售卖,开展预防性全面消毒。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购、销售进口冷链食品的行为。配合疾控部门做好冷链食品从业人员每周开展2次核酸检测。
十一、药店停止销售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类药品。
十二、欢迎广大市民朋友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一旦发现上述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日
责任编辑:朱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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