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庭审现场)
娄底新闻网讯(通讯员 谢钊 罗杰雄)12月4日上午,新化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吴某红、李某荣、邹某中、吴某贤、吴某辉、金某新、李某星等7人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本案由三名审判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由新化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邹胜武担任审判长。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该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吴浪平出庭履职。该案系新化法院审结的首例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案情回顾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5月14日至16日,被告人吴某红、李某荣等人单独或共同利用呼鸟器、捞网等工具诱捕鸟类,其中被告人吴某红参与非法狩猎三次,与他人共同猎捕鹌鹑31只、黑斑蛙43只;被告人邹某中参与非法狩猎两次,与他人共同猎捕鹌鹑18只;被告人李某荣参与非法狩猎一次,与他人共同猎捕鹌鹑13只、黑斑蛙43只;被告人吴某贤、吴某辉、金某新均参与非法狩猎一次,与他人共同猎捕鹌鹑6只;李某星利用禁用工具诱捕鸟类,未果。鹌鹑系鸟纲鸡形目雉科鹌鹑属的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黑斑蛙系两栖纲无尾目蛙科侧褶蛙属的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鹌鹑和黑斑蛙是构建生态环境的自然因素,是组成自然生态系统的固有组成部分,对生态系统的功能和平衡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案被告人非法猎捕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鹌鹑和黑斑蛙,对生态环境有不良影响,破坏了生态系统功能和平衡,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当庭宣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红等七人违反狩猎法规,共同或单独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合议庭当庭做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吴某红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李某荣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十个月;被告人邹某中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被告人吴某贤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吴某辉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金某新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李某星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责令被告人吴某红、李某荣、邹某中、吴某贤、吴某辉、金某新停止侵害,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刊登道歉声明,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由被告人吴某红、李某荣、邹某中、吴某贤、吴某辉、金某新赔偿因侵权造成的生态修复费用35300元,上缴国库,用于生态修复。各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警示教育
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中国,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事关中华民族的可持续发展,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内容。新化法院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依法惩治非法猎捕杀野生动物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扎实推进生态环境建设,回应民众关切,增进人民福祉,快审快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有效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吴某红等7人为了一己私利以身试法,多次非法捕杀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不仅反映出他们环保意识不强,更体现了他们法治意识淡薄,他们也为此付出了应有的代价,受到法律制裁。本案的依法判决对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及环境保护具有典型教育意义。
责任编辑:罗腾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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