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新闻网讯(通讯员 熊燕红)2017年5月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来与友人陈某明等吃完宵夜后在双峰县城五里牌附近步行时,与被害人朱某、黄某、江某擦肩而过,陈某明的烟头烫到了朱某的手臂,引发双方对骂,朱某便随手拿起路边垃圾桶砸陈某明等人,陈某明、王某来等拔腿便跑,跑远后的王某来和陈某明等,回想被追的场景,越想越不服气,王某来便找到恶势力成员王某某,让他喊人找朱某等人报仇。
凌晨3点1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来带着十几个小年轻,手持砍刀,对正在某夜霄店门口吃炒粉的朱某等人一顿乱砍,造成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
2019年7月25日双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王某来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来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对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同时被告人王某来跟王某某、陈某明、陈某某经常在一起玩,王某某无业在家,经常跟社会上的混混一起玩,王某量在锁石是出了名的混混,故其明知他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与王某某召集其一起随意殴打他人,应认定为恶势力成员。
被告人王某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来通过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朱某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被告人王某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
责任编辑:梁陈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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