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须依法 时效也重要
娄底新闻网讯(通讯员 曾安林)近日,双峰法院依法审理了原告朱某等10余名劳动者起诉被告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由于超过诉讼时效,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朱某等10余人的诉讼请求。
原告朱某等10余人先后于2004年元月、2005年3月在被告处从事运输工作,月工资3000余元,其中2014年7月,双方签订了一年的劳动用工合同。合同到期后,原告朱某等人相继于2015年6月至9月期间离开被告处。2016年12月,原告朱某等10余人先后向双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年12月,该仲裁委以原告朱某等10余人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朱某等10余人对该裁决不服,分别于2017年2月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被告则以原告的起诉己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辨。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法律规定,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应该在相应的仲裁申请期限和诉讼时效期间提起。本案中,原告朱某等10余人相继于2015年6月到9月离开被告处,其劳动关系已终止,直至2016年12月,原告才向双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原告对该裁决不服,于2017年2月向本院提起诉讼,其仲裁申请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且也超过了诉讼时效,而原告又无充足证据证明其存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编辑/邓仕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