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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推动破产重整 助推企业有效脱困

2017-04-20 15:16 娄底新闻网 羊小庆

提案摘要:2013年以来,因国内经济形势持续下行,经济增速放缓、企业盈利能力下降,资产负债率大幅攀升,诸多企业因资金紧张而陷入财务困境。娄底从冷水江、新化到娄星区相继有多家企业资金链断裂。同年12月娄底同星米业老板跳楼直接引发娄底债务催收风暴,触发大面积企业资金链危机,相继有创高铝业、吴哥世家、鑫美格、九龙集团、百雄堂、红太阳,鸿冠等数十家企业陷入民间融资的挤兑风波当中。在此背景下,我市民营企业出现大面积关停、歇业、倒闭,部分企业老板被刑事立案,少数企业主自杀、跑路,还有部分企业在政府帮扶下勉强维持,但也岌岌可危。此等局面给我市经济、金融秩序造成了重大损害。当前形势之下,如何才能重塑信心,走出困境,维护地方区域市场经济环境,实现债权利益最大化。民盟娄底市委组织盟员开展调研后认为:积极推动破产重整,是目前拯救娄底困境企业脱困的有效途径,且势在必行。

一、破产重整具有法律保护优势

破产重整(即司法重整)是一种积极的拯救企业的司法制度,是对于已经出现或者可能出现无力偿债,但又有再生、复苏希望的企业,经由相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在法院主持下,以各方利害关系人协商通过或依法强制通过重整计划的方式进行债务调整和清理,最终使企业摆脱困境、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重获新生的再建型救济程序。该制度目前已被全球公认为是挽救困境企业、预防破产清算最为全面、积极、有效的法律制度。如果说破产清算是要结束“病人”的生命,而破产重整是要把“病人”救活。破产重整的优势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具有司法保护功能。按照《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二)具有效率优势。重整期间的6+3模式(6个月+3个月)能保证重整程序的有效运行。与传统的债务重组模式相比,重整不需要与每个债权人进行谈判,而是制定统一的《重整计划草案》,由债权人会议按照债权分类分组进行表决。而不需要与所有的债权人进行接触、沟通,从而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即使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草案如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六项条件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强制批准重整计划。

(三)具有彻底查清并解决企业债权债务的优势。《重整计划草案》可规定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这样可以倒逼债权人主动申报债权,便于非债务人的各方能基本准确掌握债务人的债务规模,打消战略投资商在债务数量上的顾虑。债务人还可在法律的保护下彻底摆脱、解决债务危机,轻装上阵,避免企业破产清算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另外,进入司法重整程序后,对企业清收债权更加便捷,企业长期未清收的债权可借司法重整的契机彻底清收。

二、浙江已有企业破产重整的成功作法

浙江的主要作法是: 一是政府和法院对企业破产重整的态度发生转变。2013年3月,资不抵债的温州森泰集团有限公司向政府提交紧急报告,请求破产重整。一周后,市委书记批示,“发挥破产重整的作用,可作尝试”。温州中级法院中院院长徐建新还曾公开呼吁,“与其跑路,不如申请破产保护。”二是成立了企业破产处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2014年温州市通过联席会议就重整企业的税收、信用修复和招投标资质等事项在部门间达成一致,降低重整成本。浙江百速鞋业、海鹤药业、庄吉集团等明星企业均通过破产重整获得新生。三是多重整少清算。相比破产清算,破产重整最直观的成效就是无需另行安置(补偿)企业职工,不造成大面积失业,实现平稳过渡。虽然目前在浙江全省来看,企业司法重整成功概率仍然不是很高,但在浙江无论是政府、银行、还是各级法院在处理困境企业案件中均已形成多重整少清算的理念。

三、积极作为,推动娄底困境企业破产重整绝地重生

(一)转变观念、加大宣传,重新认识破产重整制度。破产是非常敏感的,通常意味着倒闭,无论是企业老板、债权人、政府都不愿意轻易提及。浙江温州同样也走过了从讳言破产到下达破产指标的道路。因此无论哪一方主体,都应转变观念,加大破产重整制度的学习和宣传力度,充分认识破产重整是司法保护程序,并不等于破产清算、企业倒闭,其意义不仅仅是帮助目标企业走出困境,更有利于资源得以优化配置,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更有利于地方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维护和稳定当地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当地社会稳定。既有经济效应,更有政治和社会效应,是一项综合工程。娄底自2014年民营企业出现大面积陷入债务危机后,中共娄底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出台了分类指导、处置的方案,部分企业获得了政府的强力帮扶,社会维稳效果明显。但通过3年的情况来看,企业尚不能走出困境,且岌岌可危,眼看帮扶的成果不能得到巩固。因此各方主体尤其是政府,应充分认识破产重整才是拯救困境企业的有效途径,并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二)人民法院应积极作为,主导破产重整。从2013年至2015年底,温州市两级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554件,审结425件,分别占全省的43.78%和53.59%。破产制度为当地去产能、去杠杆和“僵尸企业”出清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然而,据了解,我市两级法院3年来仅审理了8件破产案件,主要原因是法院案多人少,不愿意接破产的麻烦事,而不是娄底没有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我们建议人民法院应回归正常,创造条件受理破产案件,积极作为,主导破产重整程序。通过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破产清算等方式,对能救治的企业进行重整、和解,对不能救治的企业及时进行破产清算。

(三)政府适时出台优惠政策支持企业重整、重生。在破产重整过程中政府应根据不同的企业,不同的重整计划,出台修复企业信誉(解决黑名单的问题)、解决企业投标资质、减免税收、解决流动资金短缺、土地变性等政策支持重整计划。比如,引爆2011年温州民间借贷危机的“眼镜大王”胡福林,完成破产重组方案的关键在于,政府批准对信泰集团的120亩土地变更用途,从工业用地变为商业用地,政府让渡升值收益,政府只不过通过一张批文,企业就救活了。如果我们的政府也能学习温州的做法,帮这些“病了”、贫困了的企业“动动手术”、并减免“手术”费用,我们相信一批困境企业也许就能绝地重生。(编辑/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