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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许多地方在监督代表特别是由选民直接选举出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丰富了对人大代表监督的形式,概括而言主要包括以下一些方式:
一、 建立代表履职承诺制度;
二、 实行人大代表公示制;
三、 建立代表定期向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制度,听取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工作汇报,向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 建立代表接受询问制度;
五、 建立代表向选民述职、接受选民评议制度;
六、 选民在列席人大有关会议时,监督代表履行职责的情况;
七、 察看代表履职档案;
八、 监督代表是否有利用代表职务之便牟取个人私利的情况;
九、 对不称职和违法犯罪的代表予以罢免;
十、 对不作为的代表进行诫勉谈话、劝其辞职;
十一、 对出现法律规定的丧失代表资格的情况终止其代表资格;
十二、 代表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不能或者不便于执行职务,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决定暂停执行代表职务。
责任编辑:杨志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