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是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法律依据,对惩处价格垄断行为,保护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本文中,笔者将就价格主管部门如何贯彻实施《反垄断法》做如下思考。
一、垄断的涵义及其危害性
垄断,源于孟子"必求垄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网市利"。原指站在市集的高地上操纵贸易,后来泛指把持和独占。目前产生垄断主要有三种方面的原因,一是关键资源由一家企业拥有即资源垄断;二是政府给与一家企业排他性地生产某种产品或劳务权利即政府创造垄断;三是就生产成本而言,一个生产者比大量生产者更有效率即自然垄断。垄断产生的危害性主要有:服务垄断损害消费者利益,价格垄断拉高社会成本,行业垄断导致有效资源不足,行政垄断滋生腐败毒瘤。
二、产生价格垄断的原因及反价格垄断的紧迫性
当前,我国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主要集中在关系国计民生的部分重要商品和公共服务领域,所占比重不到5%,市场95%以上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经放开,由市场调节。《价格法》规定,只有在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政府才可以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不少经营者错误地认为自主定价就是任意定价,政府无权干涉。因此,在市场竞争激烈情况下,经营者为了争取利益的最大化,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比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期查处的洋奶粉案、液晶显示屏案、“茅台、五粮液”白酒案等导致价格信号失真、扭曲资源配置、严重伤害消费者权益,甚至影响价格总水平稳定,必须依法查处,严厉打击。产生这些问题有多方面的原因:既有法律法规不健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过于抽象,也有执法依据不足、执法手段乏力;既有法制观念淡薄无意识违法,也有部分经营者缺乏社会责任意识和诚信经商意识,故意违法谋取暴利。
三、价格主管部门如何贯彻实施《反垄断法》
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归结起来主要是价格监测和调控、价格管理和改革、价格指导和协调、价格监督和检查、价格基础和服务等五大职能。价格主管部门在贯彻实施《反垄断法》中应该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1、认真学习、全面掌握《反垄断法》。要进一步提高价格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反垄断法中有关反价格垄断的内容。反垄断法关于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规定;关于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程序、要求以及可以采取的措施等规定;关于经营者实施垄断协议,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等规定;关于豁免制度、调查中止制度、调查恢复制度的规定,都与价格行政执法工作密切相关,对相关内容掌握的程度关系执法成败。
2、进一步完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认定标准。配合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着重完善有关查处市场不正当价格行为法规的制定,进一步细化价格欺 诈、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认定标准,做到行政执法法规依据充足。进一步完善执法手段。为保障和提高价格行政执法工作成效,应进一步加强价格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手段,尤其应在电子执法设备的使用以及执法车辆的配备上予以加强。
3、严格依法惩治价格垄断违法行为。《反垄断法》是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法律依据。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反垄断法》的规定,依法对涉嫌价格垄断行为进行深入调查,对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价格垄断协议、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纵向协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价格垄断行为,应当严格按照反垄断法的规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4、切实提高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水平。查处价格垄断行为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政策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实、加强反价格垄断的执法力量积极开展反价格垄断行为的调查。要认真总结执法经验,积极探索查处价格垄断行为的执法方式和方法; 要进一步提高价格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认真研究分析价格垄断行为的具体认定标准,准确把握豁免制度的相关规定;要进一步明确对涉嫌价格垄断行为的调查程序,提高行为识别、调查取证、定性分析等方面执法办案能力。
5、大力加强对反价格垄断的宣传。要把《反垄断法》的宣传教育与价格法律法规宣传活动结合起来,广泛开展反价格垄断的宣传活动。要充分利用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互联网等渠道,广泛宣传反价格垄断法律知识。一方面告知经营者在市场经济竞争中必须遵守市场规则,依法经营。明确哪些行为违法,必将受到法律惩罚。另一方面也要告知消费者,哪些不正当价格行为侵害了他们的权益,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已的权益。同时要引导行业协会加强自律,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编辑/邓仕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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