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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挖机惹的祸 法院调解化纠纷

2016-04-05 16:38 http://www.ldnews.cn/ 娄底新闻网 胡巧丹

谢某系冷水江市潘桥乡某村人,根据乡、村关于新农村建设政策,凡是执行挖好毛坯路基的农户,可以由村委会统一安排水泥路硬化,故邻居与谢某共同协商,挖通从谢某门口通往刘某家的路基。后谢某联系李某,与邻居共同租用了李某的挖机前来挖通谢某门口通往刘某家路基,谢某本人也一起挖路基,李某雇佣孙某开挖机进行施工。2015年4月23日,孙某施工时,正在挖自来水管的谢某被山坡花落的竹根砸中,摔下六、七米的高坡,谢某摔成重伤,其伤情构成壹级伤残。

尚在医院治疗的谢某将孙某、李某纷纷告上法院,要求两人赔偿其因摔伤所造成的损失。

承办法官接到此案件后,发现此案另有隐情。原来谢某从小患有小儿麻痹症,手脚不便,已构成四级伤残。谢某挖自来水管时,竹根从山坡处落下速度不是很快,如果谢某行动便捷,即可及时避开,不会造成此次事故的发生。

因谢某还在医院治疗,为了减轻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将办公地点转移到病房。通过电话联系,李某和孙某也来到了医院。问候完谢某的病情后,承办法官将此案的关系利弊给三人讲清,三人听后均表示同意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最终由李某、孙某适当赔偿谢某部分经济损失,三人之间的矛盾也一并消除。(编辑/邓仕姣)

责任编辑:吴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