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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罢免案的提出

2014-12-26 15:12 http://www.ldnews.cn/ 娄底新闻网

“提出罢免代表要求”,指选民或者选举单位在代表任期届满之前,要求解除自己选出的人大代表的职务的动议。直接选举产生的乡级人大代表的罢免,由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直接选举产生的县级人大代表的罢免,由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间接选举产生的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的罢免,在人大举行会议期间,由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提出;在人大闭会期间,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

此外,罢免案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应写明法律依据、罢免对象、罢免理由、领衔人和附署人的签名,口头提出不能成立,口头赞同也不能作为联名;但不同选区或者选举单位的代表可以联合提出。

责任编辑:杨志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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