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时代网络犯罪五大打击难点
作为超大虚拟社会的互联网,其开放性、不确定性给网络犯罪提供了超大的可乘之机。随着社会的发展,网络犯罪愈演愈烈,发案数不断增加,涉案罪名越来越多;涉案“主力军”多为文化程度较高的青年人;犯罪目的以侵财为主;犯罪所致社会危害十分严重。而网络犯罪的智能性、隐蔽性、复杂性、虚拟性特点,又决定了它不同于普通的刑法犯罪,不仅面临着发现难、抓捕难等问题,更棘手的是准确定罪并予以打击难,主要表现为五个方面:
一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定罪量刑难以准确把握。除刑法第285、286条规定的几种情形外,网络犯罪的立案要求不明确,罪刑之间存在不平衡性,造成立案随意性大。如盗用QQ号窃取商业机密的案件,一旦QQ密码被人窃取,就可能造成受害人大量商务机密或私人秘密的丢失。而对于QQ被盗造成经济损失如何测算,怎样定性,目前法律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侦查机关在办案中苦于缺乏法律依据而无法立案侦查。修改后的刑诉法把电子数据纳入了证据分类,但办案实践中取证和固定证据的难度大,环节多,技术要求高,有的还必须进行转换、鉴定,耽误时间,影响证明力,造成战机贻误,削弱了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在罪刑不平衡性上,如网络上的侮辱、诽谤行为,由于互联网传播速度快捷、波及广泛、视觉直观,客观上对他人名誉、人格、身心伤害较大,但要构成犯罪,根据现行刑法,必须“情节严重”,且侮辱罪还要求“公然”实施。而“公然”、“情节严重”在网络犯罪中到底如何界定,与公民的言论自由是否矛盾,这些都需要严格的法律规范和司法解释。又如随之网络游戏而伴生的盗窃、诈骗网络游戏内所存的“货币”、“物品”、“武器装备”等虚拟财产的案件愈来愈多。由于对虚拟财产是否为财产还存在分歧,因此对于侵犯虚拟财产的案件,如何定性,传统罪名在网络环境下如何作出顺应时代的全新解释,这些都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二是侦查技术手段滞后,取证工作难以到位。网络上,匿名、化名现象充斥,犯罪嫌疑人只要利用电脑和手机捆绑操作,通过手机群发短信、网络消息、电子邮件等途径,向受害人发送信息便可实施诈骗等犯罪,其行为瞬息完成、不留痕迹,取证困难,即使找到证据,也常因人机分离难以抓获。有的手机SIM卡没有通过实名登记而是非法购买的,账号也是通过伪造的身份证开户,一旦没抓到现场,关键性的取证就成了最大难点。有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得逞后立即销毁SIM卡、手机、银行卡等犯罪证据,给取证工作带来极大困难。由于电子证据具有特殊虚拟性,电子数据或信息是非连续的数据或信息,被人为篡改后,如没有可对照的副本、映像文件,则难以查清。如果系误操作、病毒、硬件故障、突然断电等非故意行为,则更是难以判断真伪。
三是部门协调配合不够,打击网络犯罪难以形成合力。网络犯罪和传统刑事犯罪一样需要大量的基础数据和情报信息,但由于这项工作投入大、涉及面广、协调关系复杂,电信、移动、互联网运营商等与司法机关的网监部门难以进行基础数据的无缝对接,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网络犯罪打击的力度。与此相悖的是,互联网管理职能部门多,协调配合不够,使得对网吧、网络通信等监管不力,“黑网吧”屡禁不止。虽然国家相继出台了计算机信息网络方面的法律、法规,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但由于各职能部门之间协调不够,沟通不到位,缺乏高度的统一行动和快捷的联动反应,为违法违规经营者提供了可乘之机,大大降低了打击网络犯罪的震慑力。
四是网络专业人才匮乏,办案质量和效率难以提高。网络犯罪的取证、鉴定、定性等都需要很强的专业知识,无论是公安机关的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