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娄底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6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食安办、综治办、教育局、公安局、城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青少年饮食安全,直接关系祖国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关系千万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为加大工作力度,形成监管合力,进一步提高学校(含托幼机构)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水平,根据《湖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湘食安办发〔2016〕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切实加强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综合治理,推动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学生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进一步提高,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状况明显改善。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管理制度。各县市区食安办、综治办要进一步推动各有关部门明确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加强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管理的工作制度和机制,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不断强化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市教育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根据省教育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台的湖南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制订娄底市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二)落实主体责任。学校要落实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实行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将校园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的重要内容,每学期进行专题研究。建立健全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每个岗位的安全职责,层层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加强学校食堂管理,强化从业人员培训,严格管控原料采购、加工制作、清洗消毒和用水卫生等关键环节,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采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供餐的,要把食品安全作为遴选供餐单位的重要标准,与供餐单位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
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强化从业人员培训,严格落实原料采购、加工制作、清洗消毒、成品分装和配送运输等关键环节的控制要求,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确保供餐食品安全。
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要持证经营,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把控食品采购关口,严格规范加工制作行为,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校园周边家庭托餐经营者要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许可或备案、登记后方可经营,经营过程中应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原料采购和加工制作要求,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
(三)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对学生食堂、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校园周边小食品商店、小餐饮、家庭托餐等进行许可或备案、登记,将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者全部纳入监督管理范围,实行监管全覆盖。将学校校园及周边地区作为日常检查、随机抽查和飞行检查等重点地区和单位,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和食品抽检。每年春秋季开学后对学生食堂、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开展专项检查。对学生食堂和校园周边餐饮服务提供者,重点检查原料采购、加工制作、清洗消毒、用水卫生等是否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