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题集合 创文管卫 食品与饮用水安全

关于印发2016年县市区政府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要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考评细则的通知

2016-09-26 12:34 娄底新闻网

娄底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关于印发2016年县市区政府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要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考评细则

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2016年县市区政府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要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考评细则》(以下简称考评细则)(附件1、2)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根据《娄底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娄政办发[2016]18号),现就2016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评内容 

2016年对县市区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考评按照《考评细则》实施。考评内容主要包括: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有关决策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部署的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和食品安全责任状落实情况;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四有”(有责、有岗、有人、有手段)、“两责”(日常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抽检责任)的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实施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情况;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和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查处情况;各县市区食品安全状况及食品安全公众满意度调查等情况;其他需要评议考核的情况。

二、考评等级 

对县市区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考评采取指标考评、专题暗访、群众满意度测评三种方式进行,分别占评估总分值100分的80%(半年考评占2%)、10%、10%。考评按综合得分确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考评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单位;考评得分在80-89分的为良好单位;考评得分在70-79分的为合格单位;考评得分在69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单位。 

三、考评安排

考评分为自查评分、数据采集、实地检查、综合评议等4个环节。

(一)自查评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考评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于12月10日前报送市食安委办公室。

(二)数据采集。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依照《2016年度县市区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考评细则》的内容,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所涉及的指标内容进行数据采集,形成书面评分意见,于12月10日前报送市食安委办公室。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的评分意见包括: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考评指标的完成情况、扣分事项详细说明。

(三)实地检查。市食安委办公室会同相关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对照《考评细则》,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进行实地检查。实地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核查资料、现场抽查等方式进行。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综合评议。市食安委办公室对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的评分意见以及实地检查、专题暗访、公众满意度测评等情况进行汇总,并根据《娄底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娄政办发[2016]18号)的相关规定作出综合评价,形成考核报告,经市食安委审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将考评结果通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食安委对在考核评价中获得优秀、良好等次的单位及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联系人:黄海明,电话、传真:0738-8380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