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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2016-04-01 16:54 娄底新闻网 肖敏整理

《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 土地登记形成的文件资料,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归户卡和土地登记薄的式样,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该村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确定所有权。

根据《六十条》确定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变更的,按变更后的现状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

(一)  由于村、队、社、场合并或分割等管理体制的变化引起的土地所有权变更的;

(二)  由于土地开发、国家征地、集体兴办企事业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进行过土地调整的。

(三)  由于农田基本建设和行政区划变动等原因重新划定土地所有权界线的。行政区划变动未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原土地权属不变。

《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 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清茶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编辑/付娟)

责任编辑: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