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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

2021-05-15 08:46 娄底新闻网 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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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新闻网讯(通讯员 李松)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妨害安全驾驶罪作为独立罪名施行。5月13日,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批准逮捕。

据了解,2021年4月30日下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乘坐从新化县到冷水江市的中巴车,在车辆到达冷水江市时因下车地点问题与司机候某某发生口角,随即,刘某某冲向司机驾驶室,不顾车上二十余人的生命安全,用双手勒住司机候某某的脖子往后拉,导致车辆突然左拐,险些撞上对向行驶车辆。司机候某某在紧急停车后报警。

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中巴车行驶过程中,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的规定,涉嫌妨害安全驾驶罪。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检察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控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