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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后反悔上诉,检察院抗诉成功加刑六个月

2020-12-28 18:45 娄底新闻网 肖婷 彭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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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新闻网讯(肖婷 彭扬)12月24日,由娄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娄底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的一起认罪认罚案件,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依法加重上诉人刑罚。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由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改判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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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是湖南某钢铁厂职工,2019年4月10日,在没有叉车操作证的情况下,违规驾驶该厂叉车卸货,在驾驶叉车过程中没有注意到行走的周某,导致周某被叉车撞倒并碾压,致周某因胸腔脏器损伤死亡。

在审查起诉阶段,案件承办人向李某某详细介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告知本案的犯罪事实、涉嫌罪名和量刑建议,李某某当即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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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娄星区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提出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二年,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一审宣判时,娄星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李某某当即表示服判不上诉,但接到判决书后,李某某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定性及适用法律错误,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为由提出书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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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星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事实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以原审认定事实有误,定性及适用法律错误,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为由提出上诉,是对原《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否认和撤销,且属于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起上诉,认罪动机不纯,不符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不能依法从宽处罚,遂依法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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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星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后,该院通知了娄底市人民检察院阅卷,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对原判量刑应予以调整,应增加对李某某的有期徒刑和缓刑考验期,遂依法支持抗诉。12月24日,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抗诉意见,认为上诉人李某某在一审中由于认罪认罚,得到了原审法院从轻处罚后,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继而提出上诉,违背了认罪认罚的基本原则和司法诚信,认罪动机不纯,属于投机取巧的行为,依法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某刑事判决的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上诉人李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立的目的不仅着眼于提升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更着重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经依法签署,即产生法律效力,被告人无故反悔,将导致该文书产生的从宽情节灭失。对于无正当理由的反悔上诉,检察机关将通过抗诉,正确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功能,防止司法资源浪费,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法治力量。

责任编辑:张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