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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峰县检察院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 坚持惩治与保护并重

2016-12-07 21:55 娄底新闻网 季凡

娄底新闻网讯(通讯员 季凡)“刘科长、朱科长,真是谢谢你们,我今后一定遵纪守法,诚实劳动。”说这话的是双峰县检察院监所科驻看守所检察室开展办理符合羁押必要性案件的 “受益者”王某某。

2016年10月30日,嫌疑人王某某因盗窃罪被双峰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县看守所。 2016年11月5日,双峰县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干警找新入所在押人员谈话,同监室在押人员反映,王某某这几天情绪不稳,思想压力过大,并拒绝饮水、进食。   

驻所检察室主任立即通知狱医为王某某注射营养针,并会同看守所干警带王某某到医院进行检查。经检查,王某某有轻微脱水导致心率不稳状况。

该院于当日对王某某进行了羁押必要性审查。详细审查了王某某的案卷材料、向办案人员了解侦查取证情况、听取了王某某所内羁押表现汇报,同时开展社会调查。经查,王某某为偶犯、初犯、涉案金额较少;务农、无正式工作,无其他经济来源。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表现良好,认罪态度端正,有痛改前非意识。经走访详查,王某某家庭条件一般,有一九岁女儿上学并有两位老人均患病。家庭现由妻子以打零工赚取日常生活费。小孩于近期因家人照顾不周,从楼梯上摔下来,小腿骨折,经医院诊治,仍需大额后续医疗诊治费用。驻所检察室认为,可以根据《新刑事诉讼法(九)》对其进行人情化处理,变更强制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险。11月13日,双峰县检察院向县公安分局发出了对王某某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当日,双峰县公安局采纳了建议,决定对王某某取保候审。

有人问监所科干警朱科长:“他犯的罪情节是轻,但也是犯罪了啊?”朱科长说:“他是有罪,是要在法律上惩治他;但根据犯罪情节及其表现等综合情况,对其进行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危险,我们这也是从法律上注重惩治与保护并重,彰显法律的人性关怀。”(编辑/邓仕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