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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峰一村支书涉嫌贪污 二审维持原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2014-05-06 16:16 娄底新闻网 季凡 阳延林

娄底新闻网讯(通讯员 季凡 阳延林)近日,由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查办的原双峰县石牛乡天明村支部书记李友美涉嫌贪污案经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后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李友美在担任石牛乡天明村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收入不入账、虚报冒领等方式,将财政建设经费,倒房重建民政救济款、计划生育失业补助经费、“金财工程”建设补助经费、财政监督检查专项经费、常九公路“七·二”洪灾救灾款等总计6.1万元据为己有。2013年10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友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六万元。

一审宣判后,李友美不服,提出上诉,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遂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定。(编辑/刘芬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