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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职责(2)

2012-07-31 16:01 娄底新闻网 娄底市检察院

六、公诉二处 

办理《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九章渎职罪所涉罪名的案件,包括上诉、抗诉、提请抗诉、请示、挂牌督办、领导交办等;上述案件的个案指导、案例评析、无罪案件分析、分类总结以及办案规范化工作等;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公诉业务的宏观指导,即材料综合、会议组织、考核评比和业务培训等,公诉一处予以配合。

七、反贪污贿赂局

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行贿、受贿、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对县、市、区检察院的反贪污贿赂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八、渎职犯罪侦查局

依法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案件进行侦查;对县、市、区检察院渎侦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九、监所检察处

(1)对监狱(包括未成年犯管教所,下同)、看守所、拘役所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对监狱、看守所、拘役所、劳动教养机关管理教育罪犯、劳教人员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公安机关管理教育监外罪犯的活动实行监督。

(3)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中发生的虐待被监管人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以下称“四种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4)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司法人员贪污贿赂、该职侵权案件进行初查。

(5)配合有关部门搞好职务犯罪预防。

(6)受理被监管人员及其亲属直接提出的控告和举报。

(7)对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劳教人员的犯罪案件的侦查活动实行监督。

(8)对看守所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进行监督。

(9)对派出检察院、派驻检察室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下级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

(10)负责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派出检察院除履行监所检察部门的基本职责外,还应承担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生的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对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和劳教人员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对诉讼活动实行监督,对被监管人员的申诉、控告和举报依法审查处理等职责。

派驻检察室在派出它的检察院领导或者监所检察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履行监所检察职责。

责任编辑:付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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