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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生态环境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2022-10-24 11:02 娄底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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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2年3月20日向你企业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娄环罚决31号,你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企业催告,请你企业自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缴纳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缴纳加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企业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企业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七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曾跃峰        联系电话:8213131

地址:娄底市新星南路文化广场东侧娄底市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417000

娄底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