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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2021-11-02 16:36 娄底新闻网 娄底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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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2021)娄环罚告字23-1号 

湖南开思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6月4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类胡萝卜素专用中间体研发中试基地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批准,擅自于2018年5月开工建设,第一车间已投入生产,间断性生产类胡萝卜素,且现有20多公斤类胡萝卜素产品贮存在第一生产车间贮存罐。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6月9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娄环责改字〔2021〕23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1年6月15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环境保护查封决定书》(娄环查字〔2021〕2号)。同日,我局对你公司配电箱、配电房进行了查封。

能证明上述违法行为的证据有:现场监察记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6张;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送达回证1份。

你公司未经批准开工建设类胡萝卜素专用中间体研发中试基地建设项目,且环境保护设施未进行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经我局行政处罚案件审议委员会2021年第四次会议研究决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立即恢复原状。

2、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应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曾跃峰         联系电话:18907386900

地址:娄底市新星南路文化广场东侧环保街娄底市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号:417000

娄底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28日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环境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