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医疗机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广告发布行为,切实维护医疗广告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医疗广告发布提示如下:
一、明晰概念,厘清边界
(一)医疗广告,是指利用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服务的商业广告。医疗美容广告属于医疗广告,必须遵守医疗广告管理规定。
(二)医疗机构依据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范,主动公示的机构概况、服务职能、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收费信息、公益科普等无商业营销目的的信息,不属于商业广告范畴。
(三)非医疗机构擅自发布医疗广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核查涉嫌非法行医线索,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广告。
二、严守规范,依规发布
(一)内容真实。医疗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和舆论导向,传播科学健康理念,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二)先审后发。医疗机构发布广告前,须向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审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方可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有效期为一年,到期续发、内容修改、信息变更均须重新报审,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三)核验资质。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建立健全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承接医疗广告业务时,必须核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等资质材料,核对广告内容,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对资质不全、内容不符、手续缺失的广告,一律不予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四)依规发布。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审查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并显著清晰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及医疗广告审查文号。
三、对标禁令,严控内容
(一)严禁使用或变相使用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党旗、党徽;严禁借党和国家重大活动、党政机关、公职人员、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形象开展医疗商业宣传。
(二)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等歧视性、不当导向内容。
(三)不得包含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荒诞低俗内容,不得制造健康焦虑、就医恐慌,严禁以宗教名义或借助宗教元素进行商业宣传。
(四)严禁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顶级”等绝对化用语;严禁无权威客观数据支撑,使用“独家、首创、全国领先”等极限化、不实宣传用语。
(五)不得发布损害未成年人、残疾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不得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广告;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医疗广告活动,不得利用教材、教具、文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六)不得宣传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代孕、人体器官交易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服务内容。
(七)医疗美容广告不得制造容貌焦虑,不得将容貌优劣与个人能力、贫富、成败、素养进行不当关联对比,误导医美消费。
(八)不得以新闻报道、人物专访、健康科普等软文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科普内容仅可标注机构、医务人员基础信息,严禁附带地址、电话、二维码、跳转链接等引流营销信息。
(九)不得在医疗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权、已终止、撤销、失效的专利作广告。
(十)严禁发布戒毒治疗类药品、医疗器械、诊疗技术及相关治疗方法的广告内容。
(十一)医疗广告不得超出《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内容,严禁违规标注诊疗技术、诊疗方法、药品功效;禁用“根治、特效、包治包好、永不复发、无副作用”等功效保证用语,不得虚构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数据。
(十二)不得通过直接表述、隐性对比等方式贬低、诋毁其他医疗机构及同类医疗服务,扰乱行业公平竞争秩序。
(十三)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患者、医护人员、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及相关人员名义、形象作推荐、证明。
(十四)广播电视禁止发布恶性肿瘤、肝病、性病治疗及提升性功能类医疗广告。
(十五)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性、限制性要求。
各医疗机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整改违规内容,自觉规范广告发布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将持续强化日常监测、巡查监管和专项执法,依法查处医疗广告违法行为,坚决整治行业乱象,切实维护医疗广告市场秩序,全力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娄底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6月12日
责任编辑:朱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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