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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星法院执行手段多样化:提取被执行人保险单现金价值

2021-07-09 16:56 娄底新闻网 胡新燕 罗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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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新闻网讯(通讯员 胡新燕  罗都) 2021年6月29日,湖南娄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来到娄星区法院执行局,感激地紧握执行法官的双手:“谢谢你们,终于把这笔拖欠的贷款给我们收回来了” 。

申请执行人湖南娄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某某、齐某、黎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徐某某、齐某于2017年以购买房产需要款项为由向申请执行人申请购房贷款,贷款金额为46万元 ,黎某某等于同日也与申请执行人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对徐某某、齐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徐某某、齐某未按期还款,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娄星法院于2020年7月判决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16192.36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黎某某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娄星法院执行局通过网络查控及线下查找,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进行了全面排查。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黎某某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投保有收益型险种,经执行法官多次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工作,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执行法官遂将其投保的保险收益四十余万元进行强制扣划。最终,本案通过提取被执行人黎某某保险单现金价值得以顺利结案。

近年来,娄星法院通过将线上查控系统与线下传统调查相结合,持续加大执行力度,拓展执行手段,对具备执行价值的财产线索一一排查、仔细甄别,有效地提升了执行实际到位率,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责任编辑:王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