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新闻网讯(通讯员 邱琼芳 严欣)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关于调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和救助水平的通知》(湘民发〔2021〕4号)文件要求,在2020年先后两次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和救助水平的基础上,2021年2月9日,娄底市民政联合财政部门出台文件,在全省率先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和救助水平:从2021年1月1日起,娄底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提高至4356元/年/人,月人均救助水平提高到不低于2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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