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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人“取”钱 锒铛入狱

2019-10-25 11:22 娄底新闻网 邹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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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6日24时,一不明身份的男子交给王某根七张银行卡,让王某根去中国银行为其取十万元钱,并承诺事成后给王某根1300元报酬。王某根见钱眼开,自觉“好运加身”,便持卡在中国银行涟源支行的ATM机上陆续取款人民币38000元。

此时,负责娄底市中国银行视频监控的李某在巡视涟源支行时,发现王某根连续多次取款且形迹可疑,遂向涟源市公安局报警,民警当场将其抓获,但提供信用卡的犯罪嫌疑人漏网,暂未归案。办案民警将银行卡中剩余人民币61400元收缴。

2019年9月5日涟源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根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向涟源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某根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根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本案中,提供信用卡的犯罪嫌疑人没有到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游犯罪事实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根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证据不足,故不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根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根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被告人王某根非法持有信用卡的资金九万九千四百元上缴国库。(通讯员 邹延

责任编辑:谭洲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