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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38名醉驾者被吊销驾驶证 1人因交通肇事逃逸被终身禁驾

2019-08-31 14:37 娄底新闻网 段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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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8月,娄底市又有38名驾驶人因醉驾被吊销驾驶证,还有1人因交通肇事逃逸被终身禁驾。

因交通肇事逃逸被终生禁驾者:钟兴玉  双峰县蛇形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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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酒驾标准:

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为饮酒驾车;

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为醉酒驾车。

二、酒驾处罚标准

酒后驾驶: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证记12分,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以上2000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

1、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3、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