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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业务酿悲剧 两地联调促和谐

2019-05-21 15:09 娄底新闻网 谢德旺 刘洪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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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新闻网讯 (通讯员 谢德旺 刘洪辉)近日,娄星区大科司法所在区维稳办的指派下,与水洞底镇调委会联合调处了某建材城发生一起非正常死亡赔偿纠纷,有效维护了辖区的安宁。 

据了解,今年4月中旬,娄星区水洞底村民李某和其徒弟伍某承揽了曾某房屋装修建材业务,双方口头约定李某自带设备吊运沙子、水泥。李某与伍某安装好吊机后开始作业,李某在楼上负责将吊机运上来的沙子、水泥卸到楼层里,在吊运中不慎连同吊机一起从五楼坠致地面,经“120”现场抢救无效后宣布死亡,公安刑侦现场勘验认定李某死亡排除他杀。死者家属闻讯后聚集到现场讨说法,在区维稳办调派下,就李某死亡善后事宜由大科司法所、水洞底镇联合组织双方调解处理。 

在调解中,李某亲属代表对公安刑侦认定意见没有异议,提出李某受房主曾某雇佣为其私房装修吊运沙子,双方形成雇佣关系,业主应按雇主雇佣合同关系承担赔偿责任,要求房主曾某赔偿李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房主曾某及其家人则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口头约定将吊运水泥河沙包给了李某,设备李某自带,吊运时的安全等应该由李某自行负责,李某自己没有安装好机械导致事故发生,曾某不应该为李某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就赔偿金额分歧很大。 

大科司法所调解员听取了双方意见后,提出了调解观点和意见,根据公安的调查,曾某将装修需用水泥河沙包给李某吊运上楼,完成后曾某按约定的价格支付李某吊运费,双方形成定制承揽合同关系。设备由李某自带、安装、使用,由于李某吊机的操作及安装等问题,李某不慎和吊机一起坠楼导致死亡,李某本人应该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房主曾某在李某事故死亡中没有指示错误,吊运水泥河沙不需要施工资质,这一业务包给李某,也不存在选任不当,所以曾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家属开始不能理解调解员定性分析,后在调解员及工作组成员反复宣讲法律规定和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后,慢慢改变了观点和诉求。另一方面,调解员劝导房主曾某从情理出发给予死者家属补偿。双方在调解员倾情调解下,事发当天自愿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协议当场履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