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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拒不到案也是交通逃逸!

2019-04-10 16:15 娄底新闻网 谢伟锋 朱黎

娄底新闻网讯(通讯员 谢伟锋 朱黎2018年12月22日15时10分许,朱某驾驶小车沿320国道由邵东方向往青树坪方向行驶,行至320国道双峰县青树坪镇地段时,与横过公路的行人郭某某发生事故,造成郭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朱某在将伤者送至青树坪中心医院后,没有与伤者家属沟通并表明身份,而是自行离开医院,且在被查明后拒不到案,直到交警部门通过其家属多次做工作后,才于23日凌晨到案。

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及调查,尽管朱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停车并抢救了伤员,但事故发生后,不及时报警,不与伤者家属沟通并表明身份,而是自行离开医院,且长时间拒不到案。交警部门在事故认定时,认定行人朱某系交通逃逸。

事故中朱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逃逸?交通法律、法规又是如何规定的?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因此,保护事故现场,抢救伤员,报警并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理,是肇事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此案中,朱某在陪同伤者家属将伤者送往医院后,没有与伤者家属沟通并表明身份,而是自行离开医院,也没有及时报案并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是未履行应尽的义务。

2、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肇事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肇事车辆或者遗弃肇事车辆后逃跑的行为。刑法规定对逃逸加重处罚,根本目的有二:一是为了及时抢救伤者,防止事故损失的扩大;二是便于尽快查清事故责任,处理事故善后。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本质特征就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不履行上述法定义务。

3、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包括为了逃避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追究。事故现场,不仅包括交通事故发生现场,还包括与事故发生现场具有紧密联系的空间,如医院及按警察指定等候处理的地点等。如果没有法定事由或者正当理由离开事故现场,在接受公安机关处理前,驾驶肇事车辆或者遗弃肇事车辆后逃跑,逃离事故现场后具备报警条件不及时报警,具备投案条件而不及时投案的,应当认定为逃逸。

4、江苏省高院《关于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及浙江省高院《关于在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正确认定逃逸等问题的会议纪要》都规定,交通肇事行为人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虽将被害人送至医院,但未报案或者无故离开医院,或者向被害人、被害人亲属、医务人员谎报虚假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在本案中,肇事者朱某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未向家属表明身份无故自行离开,没有报警并主动接受公安机关处理,而且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责任编辑:吴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