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专题集合 >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 法院动态

新化法院集中公开宣判三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

26人获刑,最高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2019-02-21 10:35 娄底新闻网 曾伶俐

下载新娄底APP

一 分享 一
一 评论 一

(公开宣判现场)

(公开宣判现场)

(公开宣判现场)

(公开宣判现场)

娄底新闻网讯(通讯员 曾伶俐)2月20日上午,新化法院集中对三起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进行公开宣判,2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的刑罚。

2016年12月至2017年8月期间,被告人刘某锋招募被告人邹某勇、邹某辉、罗某平、曾某芬、陶某、孙某、曾某欢、曾某超、黄某等人组成诈骗团伙,先后在新化县、郴州市桂阳县、娄底市娄星区等地,使用“卓航娱乐”、“博亚囯际”等虚假的网络平台,通过QQ、微信等社交软件引诱被害人在上述平台上投资进而骗取钱财。

2017年2月至2017年8月期间,被告人罗某翔、陈某斌、黄某华、杨某、朱某、张某、罗某稳、邹某、刘某豪、刘某杰、吴某臻、周某轩、罗某阳先后加入刘某锋组织的诈骗团伙,实施诈骗活动。

2017年5月起,曾某健成为刘某锋网络诈骗团伙的业务员,利用QQ、微信发送诈骗广告、添加好友的方式,诱骗被害人到虚假网络平台上注册账户进行投资,骗取被害人汇入该团伙绑定账户的投资款,实施诈骗活动。

2017年6月至9月,被告人陈某斌、黄某华和曾某欢三人因与刘某锋发生矛盾,就招募被告人罗某稳、张某、周某轩、吴某臻、杨某和王某、刘某涵、黄某伍等人组成诈骗团伙,使用“金沙娱乐”、“星运娱乐”等平台,按照上述相同诈骗方式,先后在新化县第三中学附近、石冲口镇等地实施诈骗。

2017年7月4日至10月18日,被告人朱某以500元两张、700元三张的价格联系被告人欧某赐办理银行卡,欧某赐先后找人共计办理了6张银行卡,均交给了朱某。

2017年8月至10月24日,被告人罗某平先后容留许某辉、方某等人在新化县上梅镇八中附近的祖房内吸食了冰毒和麻古。2017年10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邹某辉容留罗某平、许某辉、方某三人在新化县上梅镇八中附近的租房内吸食冰毒和麻古,被新化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并当场扣押了部分毒品疑似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锋、曾某超、曾某芳、陶某、王某、邹某勇、孙某、曾某欢、黄某、邹某辉、罗某平、罗某翔、陈某斌、黄某华、杨某、张某、罗某稳、邹某、刘某豪、刘某杰、吴某臻、周某轩、罗某阳、曾某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四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被告人邹某辉、罗某平犯诈骗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四千元、十万三千元。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欧某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本次公开宣判,体现了新化法院依法打击网络诈骗犯罪,净化网络空间,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财产权利,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的坚定决心,也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高发、蔓延态势起到了有力的遏制作用。

责任编辑:袁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