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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课期间扯同学铅笔 弄伤眼睛如何分责

2018-03-06 14:52 娄底新闻网 胡巧丹

娄底新闻网讯(通讯员 胡巧丹)近日,冷水江法院审结了一起校园伤害案件,原告谢某在上课期间,夺邻座的铅笔时戳伤自己眼睛造成了一定损害,遂将学校和邻座、保险公司一起告到法院,冷水江法院对这起事故的责任进行了划分并对损失进行了判决。

2015年9月18日,某学校小学一年级进行第四节写字课,任课老师张老师在上课。期间,谢某突然起身去夺邻座刘某的铅笔,两人中间隔了一个过道,当时刘某正用铅笔上橡皮擦的一头擦字,谢某握住铅笔用力一扯,铅笔即戳到谢某的右眼部,当即流泪不止。任课老师发现并观察一段时间后,又喊来班主任及校领导继续观察。然后又通知谢某家长来校,约1小时后才一起将谢某送往医院进行治疗,住院治疗10天。其伤情经诊断为右眼外伤性白内障,右眼清创缝合术后,右眼玻璃体疝。学校就所有在校学生投保了校方责任险。现谢某就其损失29万余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学校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谢某受伤是其突然去夺刘某正在使用的铅笔时所致,刘某没有实施侵害谢某身体的行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此案是一起典型的学生伤害事故引起的健康权纠纷,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处理此类案件,应查明学校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保护方面的法定义务,即学校在纠纷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如未尽到相关义务,即应承担相应责任。此种义务包括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的义务。此案中,谢某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在上课期间疏于防范、管理,未及时对谢某违反课堂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谢某受伤后,又未能及时通知家长将谢某送医治疗,根据案情,酌情认定学校承担40%的赔偿责任。谢某自身有重大过错,确定由谢某自负承担60%。学校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校方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应在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编辑/曹向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