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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楼时工人受伤 房主承包人分包人之间如何划分责任

2018-03-06 15:08 娄底新闻网 胡巧丹

娄底新闻网讯 (通讯员 胡巧丹)近日,冷水江法院审理了一起农村自建房建楼时工人受伤的案件,其中,房主、承包人、分包人对责任划分争议较大,最终,法院按3:4:3的比例进行了划分。

2015年谭某决定在冷水江市铎山镇某某村新建住房一栋。其妻与周某签订房屋建筑工程承包协议,约定由周某承包谭某新建房屋的施工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所有建筑所需工具及架子、模板等由谭某负责。后周某又叫刘某喊人来做木工,刘某与叫来的木工约定了工资。

2016年1月,刘某在谭某新房的二楼从事木工工作时从高处摔落,昏迷不醒。后经谭某发现,立即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原告的伤情为重型颅脑损伤,胸部外伤等。2016年9月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对刘某的伤情进行鉴定,结论为:刘某的伤残构成八级伤残。2016年6月,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谭某、周某赔偿损失3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谭某将工程发包给不具资质的周某承建,构成选任过失;周某不具资质承包建设工程,又将其中的木工工程违法分包(根据证人陈述的事实,木工工程由刘某负责召集、协商结算工资、安排工作,加之周某自认木工分包,周某和刘某之间为木工工程的分包关系),均具过失。二者的过失与刘某损害的发生构成多因一果的原因竞合,适用按份责任。与谭某的过失责任相比,周某作为从事建筑业务的包头,作为本案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在分包的选任上更应具有专业资质与技能上的考量,对整个工程的技术条件等具有全面的注意义务。事故的发生,周某的违法承包、选任失察、注意不够等是主要原因。周某应承担比谭某相应较大的责任比例。刘某作为木工工程的承包人,依法应具有相应资质,其明知自己不具有资质仍予承包,具有过失;刘某长期从事建筑木工,应具有该专业领域知识经验、技术水平、安全防护相当的注意,其疏于注意,造成自身伤害,亦具有过失。故法院最终判决刘某核减后的损失共计21万余元,由周某承担40%,谭某承担30%,刘某自负30%的责任。

该案二审维持原判,现进入执行阶段。(编辑/曹向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