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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离婚后才发现女儿非亲生 前妻被判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2017-12-15 11:06 娄底新闻网 曾登

娄底新闻网讯(通讯员 曾登)日前,双峰法院受理了一起荒唐案件,丈夫离婚后竟然发现自己辛辛苦苦抚养了六年的女儿竟非亲身,一怒之下,将前妻诉上法庭。

吴某某(男)与张某(女)于2009年9月相识,2010年6月登记结婚,2011年1月生育女孩吴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6年12月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吴某由张某抚养,吴某某一次性给付小孩抚养费60000元。

2017年2月,小孩因病住院,吴某某在探望小孩时发现小孩血型不符,吴某某是O型血,张某是B型血,而小孩吴某却是AB型血,于是吴某某怀疑小孩并非其亲身女儿,便向张某询问,张某承认小孩并非吴某某亲生女儿。同年3月,吴某某与吴某到司法鉴定中心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论为:排除吴某系吴某某的生物学父亲。于是吴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返还小孩抚养费60000元,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20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本案中吴某某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吴某并非其亲生女儿,张某隐瞒小孩的真实情况,属于对吴某某的欺诈行为,吴某某对小孩没有抚养义务,现吴某某要求张某返还小孩吴某的抚养费的诉求合理,予以支持。吴某某因实际抚养小孩六年有余,在确认吴某并非其亲生女儿后,不可避免地会给其精神上造成一定的伤害,张某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吴某某要求张某给付一定的精神抚慰金的请求合理,但是鉴于张某抚养小孩能力有限,在考虑实际情况的基础上,酌情判决张某给付精神损失费10000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法官析法:婚姻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夫妻忠实义务不仅是一项道德义务,更是法定义务。婚姻非儿戏,婚姻法的旨意是在要求我们端正对婚姻的态度,树立正确的婚姻价值观,同时,从另一方面赋予了婚姻受害方更多自我保护的权利。(编辑/邓仕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