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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县法院执行一人了结两起积案

2017-11-24 11:19 娄底新闻网 朱祺峰 王姣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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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新闻网讯(通讯员 朱祺峰 王姣兰)近日,新化县法院执行一人,了结两起积案。

游某某与曾某某系初中同学,2007年通过网络恢复联系,2008年以夫妻名义生活,2009年农历正月十一日生下一个孩子,同居期间两人一直在东莞市石龙镇租房居住,曾某某经营电脑生意,游某某在家带小孩,2013年5月两人因琐事发生纠纷,从此分开生活。两人在同居期间购有东风日产天籁小车一辆。2013年7月26日,游某某就子女抚养问题及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向新化法院提起诉讼。新化县法院作出《(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14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曾某某一次性给付游某某小孩抚养费50000元及补偿费40000元。

刘某某系游某某的母亲,游某某与曾某某同居期间,曾某某因生意周转向刘某某借款50000元。经法院认定,该笔借款为游某某与曾某某同居期间的共同债务,由双方各负一半的清偿义务。新化法院于2015年9月26日作出《(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曾某某负责清偿刘某某借款25000元。

两案的判决书生效后,曾某某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游某某与刘某某分别向新化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曾某某一直在外打工未归,执行法官多次电话通知,被执行人不但不来法院主动履行义务,而且拉黑了执行法官的电话号码。执行法官亲自赴广州寻找曾某某,曾某某却一直逃避不予见面,导致该案一直未能执结。

2017年11月20日晚上八点多,新化县法院获悉被执行人曾某某正坐高铁回新化,执行局干警立即赶往新化高铁南站,将被执行人曾某某传唤到新化法院。在执行干警两个多小时的耐心劝说下,被执行人曾某某将拖了四年未兑现的两案执行款115000元全部兑现。(编辑/曹向潮)

责任编辑:姜友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