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DCR—2017—00013
娄底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娄底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
通 告
(娄政通〔2017〕2号)
为了进一步巩固“创国卫”成果,形成创文管卫长效机制,改善市容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娄底中心城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娄底中心城区主次道路、街巷以及小区、院落、房屋(棚架、库房)内,圈养、放养家禽家畜。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可以圈养家禽。饲养宠物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并加强管理;不得在城市公园、广场、商场、步行街等公共场所遛狗;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粪便的,饲养人应当及时清除。
二、娄底中心城区内所有建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不得违法安装广告,不得张贴“牛皮癣”小广告,屋顶应保持整洁美观,不得乱搭棚架等构筑物,不得随意堆放杂物。临街建筑物阳台外面不得晾晒衣物等。
三、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严禁店外经营、占道经营,严禁垃圾乱倒、污水乱泼,取缔马路市场。
四、严禁在城市公共绿地和已征土地上种植蔬菜瓜果。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处理。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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