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村干部“雁过拔毛”腐败问题的调研与思考
腐败,是正义的天敌、社会的毒瘤。村干部“雁过拔毛”式腐败,侵犯的是广大百姓的利益,破坏的是基层政权的稳定,损害的是党和政府的形象。有效预防和严厉打击村干部“雁过拔毛”式腐败,让“苍蝇”无处藏身,让“蚊子”无处遁形,是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内容。今年来,我们围绕治理村干部“雁过拔毛”式腐败这一课题,深入涟源市相关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进行了实地调研,就相关情况查阅了娄星区、新化县相关资料,并组织相关部门、乡镇、村(社区)有关人员进行了座谈讨论、个别交流等,深感村干部“雁过拔毛”式腐败现象较普遍、原因较复杂,防范与治理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一、近年来村干部“雁过拔毛”腐败问题的基本特征
之所以将腐败村干部的腐败现象喻之为“雁过拔毛”,主要在于这类腐败具有多发性---“雁过即拔”,多为“微腐败”---“所拔为毛”。我们在调研中发现,这种腐败现象体现出明显的“四多四少”特征。
(一)腐败现象多,但发案概率少。应当承认,在基层治理中,许多村干部为了生产发展、村民富裕、造福一方,不惜挥洒汗水智慧,甚至牺牲个人利益,带领全村人民谋发展、同致富、奔小康。但不可否认,“雁过拔毛”式腐败高发多发、无孔不入、较为普遍。同时,因为这类腐败侵害的对象是最底层老百姓,面对“拔毛”侵害时,他们大多碍于面子不好说、吃点小亏不愿说、担心报复不敢说、事不关己不必说、不知实情不能说,因而让腐败者屡屡得手、一腐再腐、很少发案。虽然近年来涉及村干部的信访举报增多、查处力度加大,但整体而言发案概率不高,因而让“拔毛”者心无震慑、有恃无恐。
(二)“拔毛”途径多,但个案金额少。据县乡干部与基层群众反映,村干部“雁过拔毛”途径广、花样多、门路杂:有的利用为民办事之机,巧立名目向百姓收“协调费”、“辛苦费”、“误工费”、“通讯费”等;有的采取虚报套取之法,以虚假事由、虚增名单、虚报开支等方式,从各项惠民政策、惠农资金钻空子、揩油水;有的借助争取项目之名,以20-30%、甚至50%的比例从项目资金中抽提成、得好处;有的强行阻工、强装强卸、强揽工程;还有的私设“小金库”、私分征地款、少开支多报销、乱发奖金补贴,等等。当然,村干部“雁过拔毛”虽然名目繁多、屡屡出手、唯利是图,且其中也不乏“小官大贪”,但相比较而言,这些腐败行为大多都是“小买卖”、“微腐败”。
(三)合伙作案多,但技术含量少。从已经查处的案件来看,很大一部分“雁过拔毛”式腐败为合伙串通、相互勾结、共同作案。并且,这一特征在虚报冒领惠农资金、私设“小金库”、私分征地款、滥发奖金补贴等案件中表现尤为明显。但即便为合伙作案,这些腐败行为却大多作案手段简单、技术含量很少,一查便漏洞百出、原形毕露、铁证如山。
(四)不利影响多,但重视关注少。实事求是地讲,村干部“雁过拔毛”式腐败是“小官微腐”,但其“拔毛”行为直接加重了农民兄弟的负担,影响了惠民政策的落实,伤害了广大百姓的感情,抹黑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无疑应从源头上进行严防、在实践中进行严惩。但令人遗憾的是,党的十八大以前,我们对于惩治腐败及包含其中的村干部“雁过拔毛”式腐败重视不够、决心不大、举措不力、办法不多、效果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