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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娄底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创文巩卫”工作的问责办法》的通知

2017-03-12 15:47 娄底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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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娄底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创文巩卫”工作的问责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属各单位:

《娄底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创文巩卫”工作的问责办法》已经局党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娄底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12日


娄底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创文巩卫”工作的问责办法

为扎实推进我局“创文巩卫”工作,强化工作责任,努力实现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巩固保持“全国卫生城市”称号的工作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全国文明城市(地级以上)测评体系》、《娄底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问责办法》(娄办发〔2016〕21号)及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问责情形

第一条 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1、在国家级明查暗访、测评中存在突出问题被通报批评的;

2、在省级明查暗访、测评中存在突出问题被通报批评的;

3、在市级督查、考评考核中存在突出问题被通报批评的;

4、在市局督查、考评考核中,连续两次被通报批评的。

二、问责方式

第二条 对问责对象,通过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1、诫勉谈话;

2、引咎辞职;

3、责令辞职;

4、免职。

以上方式,可视情形单独或合并使用。涉及违规违纪的,按相关规定查处。

三、问责适用

第三条 被国家级通报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追究市局包片科室负责人、娄星分局或经开区分局领导、娄星分局或经开区分局包片股室负责人、基层监管所所长和直接责任人责任;被省级通报的,分别追究娄星分局或经开区分局主要负责人、包片负责人、娄星分局或经开区分局包片股室负责人、基层监管所所长和直接责任人责任;被市级通报的,分别追究基层监管所所长和直接责任人责任;被市局连续两次通报的,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四条 被省级及以上通报批评的基层监管所,取消当季和年度的“创文巩卫”评先评优资格;取消当季和年度的“创文巩卫”奖励经费;被通报批评并被追责的个人,取消个人当季和年度的“创文巩卫”奖励经费;取消个人年度绩效考核评先评优资格。

四、问责程序

第五条 市局创文办会同纪检监察室、人事科、办公室对各单位履行创建职责情况定期考评督查,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群众反映、媒体曝光的问题进行核实,就出现的问题下发交办、督办通知,责令限期整改。对不按交办、督办通知完成整改的单位提出问责建议,由纪检监察室、人事科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问责。

第六条 本办法由局创文办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