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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娄底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08-11 16:07 娄底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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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娄底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娄底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

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娄人社发〔2016〕66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市财政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万宝新区党群工作部、财政金融部:

现将《娄底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娄底市财政局

2016年8月4日

 

娄底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娄底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发〔2015〕7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5〕35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五年(2015—2019)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娄政办发〔2015〕3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资金是指专门用于扶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扶持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扶持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单独列支,不得与就业专项资金的其他支出项目混用。

第四条  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大对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投入,统筹安排资金专项用于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使用范围

第五条  扶持资金的来源包括省级财政下达的扶持资金、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和社会各界捐赠、资助的资金。

第六条  扶持资金整合现有的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专项扶持资金和创业引导资金。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整合已有扶持创业相关专项资金,统筹安排落实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

第七条  扶持资金使用范围

(一)扶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创新创业工作;

(二)实施市级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创建工程;

(三)对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典型进行扶持奖补;

(四)创新创业专家服务团队和创新创业项目库建设;

(五)创业经营场所补贴、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和商标注册补贴;

(六)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各项大赛活动;

(七)其他经上级同意用于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方面的支出。

第八条 扶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创新创业工作。对毕业3年以内、在娄底市各县市区(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自主创业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和经教育部学历认证的海外留学归国人员的创业项目给予扶持。具体扶持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实施市级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创建工程。每两年评估认定6家左右市级创新创业孵化基地,每个基地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资金。对已认定的市级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实行年度考评制度,年度考核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创新创业孵化基地资格。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为入驻企业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经营场地租金减免以及基地管理运行费用,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第十条  对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典型进行扶持奖补。开展娄底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典型评选奖励活动,具体评选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创新创业专家服务团队和创新创业项目库建设。

(一)对专家服务团队、创业项目库建设和服务进行补助。

1.建立各级创新创业专家服务团队。招募或聘用一批具有企业管理专业背景和创新创业实践经验的专家、熟悉经济社会发展和创新创业政策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创新创业成功的企业家,建立市、县市区创新创业服务专家库,组建市、县市区创新创业专家服务团。

各县市区每年向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荐一批符合条件的创业成功人士(占50%)、各类专家学者(占30%)、部分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占20%),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从各县市区推荐的对象中择优确定人选,建立娄底市创新创业服务专家库,组建专家服务团队,并对创新创业服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2.实施创新创业专家指导服务补助。市级专家服务团成员接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派遣,根据创业者的实际情况和自身需求,为创业者提供一对一跟踪指导服务,严格落实项目指导服务责任制,并有相关跟踪服务记录。对服务专家按规定开展创新创业指导服务的,根据其指导服务成效,按每个项目给予创新创业专家服务补助。同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开展创新创业服务专家进校园等辅导讲座活动,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就业创业政策指导,对服务专家给予一定的补助。

3.实施创新创业项目库建设补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立市级创新创业项目库,定期面向社会征集创新创业项目,对经评选纳入市级创新创业项目库的项目给予适当奖励。同时,建立创新创业项目评估机制,定期组织服务专家对创新创业项目、创新创业者进行评估,确定创新创业扶持对象和项目。

4.支持创新创业领域的知名企业或专业学会,依托其专业技术和人才团队,或依托院士(专家)设立创新创业服务工作站(工作室、分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根据创新创业服务工作站为初创企业开展创业辅导、企业诊断、信息咨询服务的工作绩效情况,对创新创业服务工作站给予一定的服务补贴。

(二)专家服务团队培训费用、政府组织的专家服务其他专项活动费用。主要用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市级创新创业专家服务团成员参加创新创业政策等培训,以及市政府组织的专家服务专项活动。

第十二条  创业经营场所补贴、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和商标注册补贴。对符合产业政策范畴内的初创小微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行业企业外)、初次注册个体工商户特别是服务业领域创业者,正常运营并吸纳一定规模就业的创业项目,由各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按规定给予创业经营场所补贴、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和商标注册补贴。具体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支持和鼓励开展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各项大赛活动。创新创业载体、社会机构及有关部门举办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项目竞赛、为创新创业者搭建交流活动平台等活动的,根据赛事活动的范围、规模和影响效果,对赛事的具体承办单位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对在市级及以上大赛中取得前三等次成绩且落户在娄底的创新创业项目,对每个项目给予资金扶持。

第十四条  其他支出。经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并报上级批准同意,用于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方面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资金申请与支付管理

第十五条  扶持资金的申请与支付,应简化审批程序,减少中间环节,方便扶持对象及人员。各地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财政专户直接支付。资金申请与支付管理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公开申报。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开政策文件和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按属地原则,向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扶持资金。

(二)人社部门审核、评审。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辖区内申报项目的审核工作,审核申报对象是否符合政策条件、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有效等。各县市区需要上报市级审批的扶持项目,按程序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员进行实地考察或集体审核后确定拟扶持的对象。对应评审的项目,按照管理权限由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三)网上公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审核情况或专家评审结果,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公示15天。公示无异议后,出具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

(四)资金拨付。市、县市区财政局抽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审核材料,抽查终结后及时拨付资金,并将资金拨付情况抄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财政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七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遵循“讲究效益、科学规范、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对违规使用扶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以“创新创业带动就业”为中心,建立完善扶持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办法和财务核算制度。乡镇(街道)、村(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要在全面掌握了解本辖区各类人员创新创业情况的基础上,分别建立全面完整的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统计台账,确保资金使用绩效考评和统计报表数据完整准确、有据可查。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每年向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上报扶持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情况和财务统计报表,自觉接受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