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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行为导致合同变更有效

2016-03-29 15:43 娄底新闻网 扶笃庆

娄底新闻网讯(通讯员 扶笃庆)2013年10月,原告刘某与被告蒋某签订门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其门面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为3年,租金按每月8000元计算,年租金为96000元,租金按年一次性付清,第二年提前一个月交下年租金。合同签订后,蒋某向刘某交纳了第一年度的租金96000元后,原告即将门面交付被告使用。2014年10月租赁期满一年后,因经营困难,蒋某开始按季度即每三个月支付房租21000元给刘某。2015年5月,刘某称因蒋某没有支付下一季度的房租,遂起诉前来,请求冷水江法院判令蒋某依合同约定按每年96000元支付房租。

冷水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租赁的第二个年度起,蒋某并未按约定将全年租金一次性交给刘某,而是按季度支付房租,且实际交付的房租平均每月比合同约定少1000元,即于2014年10月交付了11、12、1月的房租21000元,2015年1月交付了2、3、4月房租21000元,对此,虽然刘某未明确表示同意,但刘某事实上接受了且并无异议。综上,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虽未订立书面协议,但双方已经事实上变更了原来的房屋租赁合同有关租金部分的约定。

最终,法院判决蒋某按季度每季支付刘某房租21000元。此案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已发生法律效力。(编辑/刘飞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