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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水江法院审结一起行政诉讼案件

2016-01-25 09:41 娄底新闻网 李勇,谢智星

娄底新闻网讯(通讯员 李勇 谢智星)近日,冷水江法院审结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判决确认房管部门的颁证行为违法。

2003年11月13日,邹某取得了政府划拨的位于冷水江市冷水江街道办事处枫树坳居委会9组65号1808线公路边的65平米宅基地。李某得知此信息后,与邹某达成口头合作建房协议,约定邹某出208平米的地皮(其中143平米国有土地系李某借款56400元给邹某在新宅基地旁另行购置取得),李某负责四层房屋的兴建费用。

房屋兴建过程中,李某与邹某就拟建的四层房屋达成房屋分割的《房管协议》,即李某分得一层103、105二个门面及201、301住宅,邹某分得一层101、102、104三个门面及401住宅。

2006年3月20日,邹某持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移民协议、工程规划审批单、用地规划审批单等资料申请所建房屋中101、102、104三个门面及401住宅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2006年5月16日,房管部门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将上述房产登记在邹某名下。同时,邹某对李某根据《房管协议》取得103、105、201、301等4处房屋的所有权无异议。2006年6月13日,李某持身份证、《房管协议》等资料向房管部门提出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同日,房管部门颁发冷房权证字第00055983号房屋所有权证。

后原告邹某认为,在第三人李某没取得房屋初始权人同意的情形下,被告房管部门为李某颁发103、105两个门面与201、301住宅的房屋所有权证,违背法定房屋产权颁证程序,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告房管部门为第三人颁发位于冷水江市冷水江街道办事处枫树坳居委会11组地段的103、105两个门面与201、301住宅的房屋所有权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新建房屋首先需土地使用权人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所建房屋的所有权初始登记,如初始登记的房屋发生所有权变更,则由申请人持相关文件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本案中李某持《房管协议》向房管部门申请所分割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其实质系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申请,而非房屋所有权的初始登记申请,被告房管部门在该房屋未经初始登记的情形下,直接将所申请的房屋登记在受让人李某名下,违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程序违法。法院遂确认被告房管部门颁发冷房权证字第00055983号房屋所有权证违法。(编辑/刘飞翔)

责任编辑:姜友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