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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系颁发承包经营权证的事实依据

2016-01-14 09:03 娄底新闻网 李勇,谢智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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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新闻网讯(通讯员 李勇 谢智星)杨某时、杨某班、杨某友在1992年前均系冷水江市中连公社杨家大队村民,1992年,杨家大队分为杨家村和杨家居委会,杨某时、杨某班同属杨家村辖区,杨某友属于杨家居委会辖区。为方便耕种,经杨某时与杨某友协商,双方达成杨某友将干井湾的自家责任田交由杨某时耕种,杨某时将田立冲、鸽子凹的自家责任田交由杨某友耕种的口头土地流转协议。以上口头土地流转协议杨某时、杨某友已于1999年前履行完毕。1999年,冷水江市人民政府开始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确权,该次发放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封面为蓝色。杨某时、杨某班从杨某友处互换取得的干井湾责任田在此次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中得到确权,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薄中记载了系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取得。

2008年,冷水江市人民政府又进行新一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确权,该次发放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封面为红色,在2008年的颁证过程中,冷水江市人民政府就冷水江市中连乡杨家居委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颁证委托给中连乡人民政府颁发,中连乡人民政府又将冷水江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转委托给杨家居委会行使,杨家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在没有核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的情况下,向杨某友颁发湘第09040601404018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内容为:承包期限1999年1月1日-2028年12月31日,承包地总面积1.47亩,承包地块共5块。其中第一承包地块名称为干井湾水田,面积0.72亩,东抵杨亲点田,西抵杨家村田,南抵杨亲轩田,北抵杨家村田;第二承包地名称为下白竹山旱土,面积0.75亩,四至为本组土。直到2014年,原告杨某时、杨某班才知被告冷水江市人民政府已就互换的同一土地向第三人杨某友重复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撤销给第三人杨某友重复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告一直未予答复,两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被告向杨某友颁发的湘第09040601404018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干井湾0.72水田登记。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薄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内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薄记载的事项应一致。根据该法条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系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事实依据。本案中冷水江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湘第09040601404018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内容与杨某友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内容在承包地块名称、承包地块块数、承包地块的四至均不相符,且其中包含的承包旱土的颁证确权与县级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对象仅限于责任田相冲突。故法院认为被告的被诉行政行为存在事实依据错误,应予撤销。(编辑/刘飞翔)

责任编辑:姜友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