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题集合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时讯

约定抚养费不能免除法定抚养义务

2015-12-23 10:40 娄底新闻网 扶笃庆

娄底新闻网讯(通讯员 扶笃庆)原告沈某乙的母亲曾某,与被告沈某甲于2010年1月1日登记结婚,2010年12月6日登记离婚。双方离婚后仍然同居生活在一起,并于2011年8月25日生下原告沈某乙。2012年6月,曾某与被告沈某甲发生纠纷,经人调解达成解除同居关系的协议,并约定原告沈某乙由曾某抚养,不需要被告沈某甲承担抚养费用。然后,两人仍然继续同居,直到2015年6月23日又因纠纷才实际解除同居关系。因经济收入减少,原告母亲曾某一人无力抚养原告,遂于2015年7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沈某甲承担原告抚养费3000元每月。

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向被告方提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沈某乙虽为父母离婚后所生,且其父母在解除同居关系时约定被告沈某甲不承担原告的抚养费,但由于情势变化,这一约定并不能免除被告对原告的法定抚养义务。审理过程中,被告对于给付无异议,只是请求法院根据其经济条件酌情处理。最终,根据被告的经济条件与原告的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沈某甲每月负担原告沈某乙抚养费800元。(编辑/邓仕姣)

责任编辑:姜友富

返回首页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