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题集合 政法之窗 政法动态

涟源法院判决首例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案件

2014-10-22 18:44 娄底新闻网 梁成文 谭芳

娄底新闻网涟源讯(通讯员 梁成文  谭芳)日前,涟源市古塘乡工伤职工康某拿到了涟源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判令被告涟源市工伤保险管理局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对原告康某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依法审核并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这是自《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以来,涟源法院首例判决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案例。

2008年8月,涟源市某煤业有限公司员工康某经娄底市疾控中心诊断为壹期煤工尘肺,后经娄底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属肆级伤残。根据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其工伤保险待遇,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均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原告康某向被告涟源市工伤保险管理局提交了工伤保险待遇核准并支付的申请,被告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必须由用人单位申请为由,拒绝了原告康某的申请。2014年4月28日,原告康某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涟源市工伤保险管理局核准并支付原告康某的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康某在涟源市某煤业有限公司工作时办理了工伤保险,其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原告康某在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前没有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根据《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为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其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拒绝支付、拖延支付或者无支付能力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依法先行支付。” 原告康某向涟源市某煤业有限公司(用人单位)先后提起过劳动仲裁、民事诉讼,但其一直拒绝支付原告康某的工伤保险待遇。本案符合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相关规定,法院遂做出了由被告涟源市工伤保险管理局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判决。同时,判决书中也明确了涟源市某煤业有限公司(用人单位)如不偿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的,被告涟源市工伤保险管理局可以向其追偿。

责任编辑:吴娜君